close

在「刑事偵查階段」,即使全部民事賠償金額談不定,告訴人、被告仍然可以達成「部分民事和解」,並先解決被告的刑事責任問題。

這個「部分和解」的模式,一般是指:被告先行賠償部分金額給告訴人,而告訴人撤回告訴,或同意檢察官給予被告緩起訴。

這個模式對告訴人、被告都有好處。對告訴人而言,他可以提早獲得部分金額的賠償,不必等到民事訴訟勝訴確定,就可能先拿到被告的部分給付。因為這筆錢,多少有助於告訴人可以用來挹注「醫療費支出、額外增加生活開銷」,可以填補「暫時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」,也可以用來「對被告提出民事訴訟的律師費」。

另一方面,對於被告的優點是,被告將本來要易科罰金的金額,直接賠償給告訴人,作為民事賠償金的一部分,而不是繳給國庫,形同扔到海裡。被告先為部分賠償,換到告訴人撤回告訴,或緩起訴的結果,未來也不會讓自己留下「刑事前科」。

因此,看起來,「部分和解」的模式,似乎是一個足以創造雙贏的事件解決方案。
______________________

然而,為什麼上述「部分和解」的模式,有時仍然會遭到告訴人拒絕呢?換言之,為何告訴人堅持不同意部分和解,只接受「被告必須就民事賠償總金額和自己達成全部和解」呢?

常見理由有以下幾個原因:

(1)告訴人就是堅持「以刑逼民」,出於「獅子大開口」的動機。一旦告訴人選擇和被告「部分和解」,解套了被告的刑事責任,被告將不再有任何刑事責任的壓力,更不可能再接受告訴人獅子大開口的要求。

(2)因為全部民事賠償的金額非常高,雙方暫時仍然無法達成共識,有時候,甚至賠償金額若干,更需要民事法院「囑託鑑定」的結果出來後,雙方才可能對於「全部賠償金額多少算合理」,有比較客觀理性的協商基礎,例如:重傷害造成告訴人(被害人)勞動能力減損%。

在上述情況下,先繼續進行民事訴訟,可以避免告訴人在「資訊不足、匆促輕率、欠缺足夠經驗、施工過程」的情況下,就貿然接受不合理的和解方案,形同博弈,而無助於告訴人自身權益。

(3)告訴人必須借助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」的重要效果:不必繳納民事訴訟的第一審裁判費。

民事求償金額越高時,一般來說,告訴人(被害人)必須繳納給國庫,作為第一審民事訴訟的「裁判費金額」,就會跟著越高,進而形成告訴人提出「獨立民事訴訟」的法律上障礙。

相反地,等到檢察官起訴被告,告訴人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他就可以完全不必繳納任何起訴的裁判費。如果今天民事賠償總金額是億來億出,或高達上千萬時,告訴人起訴時,就不必繳納「高額裁判費」(約1.1%)給法院。

#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
 

 

 

 
 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愛麗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